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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监事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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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权力,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委托负责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依据《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履行职责情况,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章 监事会产生办法和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成、产生办法及任期

(一)监事会由3-9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

(二)监事长、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三)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四条 监事资格

(一)原则上监事由退出理事会的往届负责人或理事担任;

(二)自愿担任;

(三)公正、诚实、坚持原则;

(四)有能力和精力承担监事职责;

(五)未担任本学会其他职务。

第五条 工作职责

(一)监事会负责监督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学会负责人、常务理事和理事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二)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监事的监督工作。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召开会议应通知监事长列席或监事长派监事列席,由列席会议的监事长或监事确定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等。

(三)监事会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四)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监事会应提出纠正要求。理事违反《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或长期不能履职,监事会可向理事会提出终止其理事资格的提议,由理事会确认。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

(五)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具体情况可召开通讯会议。

(六)监事会向会员公开工作报告,有关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七)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会的日常服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六条 监事守则

(一)监事超过半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即自动终止。

(二)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三)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表决。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规则经2018年3月20日十届一次常务理事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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