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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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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会各项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捍卫“两个确立”,紧紧围绕中国科协中心工作,坚持“四个服务”的职责定位,聚焦“农业工程学科建设和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科技支撑”两个重点,面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主战场,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敢于担当,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努力建设中国特色一流学会和一流期刊。

第二条 我会在中国科协领导下,根据学会章程,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度。

第三条 我会充分发挥学会党委的政治引领、思想引领和组织保障作用。

第四条 为推进我会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能,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学会负责人工作职责

第五条 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学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决策前,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听取意见。

第六条 常务副理事长受理事长委托主持学会日常工作。副理事长发挥自身优势做大做强学会品牌,根据专业优势联系指导学会分支机构,积极出谋划策,配合常务副理事长和理事长推动一流学会和一流期刊建设。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要事项,要及时向理事长报告。

第七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召开季度工作会议,检查推进年度工作计划;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委托执行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以及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学会各分支机构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分支机构工作,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及时报学会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集体决策的原则,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以及各分支机构要完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建立健全不同层级的集体决策制度。

第九条 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学会的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要经由学会党委前置审议。党委书记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提交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会前要充分沟通协商,会上要充分发表意见,一经决策要严格执行。

第十一条 学会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民政部、中国科协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学会实际情况,除保密事项外,决策事项的信息要及时公开。

第四章 工作部署与落实

第十二条实行重点工作年初安排部署、年中检查、年终总结的工作推进机制。每年年初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对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学会年底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同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支撑单位。

第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要围绕学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本分支机构年度重点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思路、落实措施、实施步骤、责任人员等,报秘书处备案并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学会整体的重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审核”的原则,全面加强学会工作及各类意识形态工作阵地管理。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学会党委会议、常务理事党员会议、理事党员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常务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各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度。根据实际需要,以上会议可结合召开。

第十六条 按照章程,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长办公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党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的具体措施,党内重要活动的部署;

(二)研究学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意见;

(三)其他需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的重要事项。

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民政部、中国科协有关工作方针,通报重要事项;

(二)研究确定向中国科协等上级单位申报的重要事项;

(三)审定学会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工作总结;

(四)其他须经理事长、副理事长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常务理事党员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会议根据需要合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三)审定学会年度工作总结;

(四)议定学会年度思路、计划及要点;

(五)审定本会有关规章、制度、调理、管理办法等;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理事人选的变更或增补;

(八)决定会员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领导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决定学会有关表彰和奖励事项;

(十二)审定学会各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及地方学会提交的讨论事项;

(十三)审定学会理事会党委调整事项。

(十四)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党员会议和理事会议根据需要合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秘书长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秘书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随时召开,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执行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常务会议和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检查、落实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秘书处的工作安排。

(三)讨论修订学会秘书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提请党委会议、常务理事党员会议、理事党员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一般由学会秘书处提出,也可由分支机构提出,报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确定。学会秘书处负责党委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印发及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会议纪要由理事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审核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参照本规则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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