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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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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会根据社会、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及学科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包括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各分支机构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章 职能与任务

第四条 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学会章程和学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并在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参与制定学科发展报告;

(二)组织开展科技政策、科技规划、科研和技术攻关等的智库咨询;

(三)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四)编辑出版本专业的科技书刊、资料等;

(五)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工作;

(六)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七)积极发展学会会员,为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提供服务,维护农业工程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设立

第五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一)紧扣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科技前沿;

(二)符合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三)名称规范(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字样);

(四)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五)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六)有与开展活动相匹配的工作人员、办公场所等;

(七)符合学科发展需要,业务范围不得与已有分支机构相同或者高度相似。

第六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履行的程序。

(一)由发起人和发起单位向学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背景、必要性、可行性、主要职责、组织架构、保障措施等。

(二)学会秘书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协调组织专家论证,条件成熟的经学会党委会研究同意,并征得中国科协同意后,提交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通过后开展分支机构设立筹备工作。

(三)筹备工作方案(含党的工作小组成立方案)报请学会党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同意后30个工作日内,召开成立大会。

(四)分支机构成立后及时向学会提交相关备案材料,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

第八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会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分支机构应设置相关部门或者办事岗位。

第九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专家组成,委员构成应综合考虑专业性、代表性、区域性、单位类型等各方面因素,且须为学会会员。

第十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一般由学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得学会党委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一)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一般由学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二)副主任委员数量不超过6人;

(三)不得同时兼任两个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四)符合条件的外籍会员经分支机构审议推荐,报党委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任为分支机构主任委员。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需按照相关规定成立分支机构党的工作小组,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功能、组织功能,推动党建与业务互融互促。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届满前至少3个月,报送换届申请材料,经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进行换届工作。换届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换届结果报学会秘书处。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每年年底前向学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五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指导、主办、承办、协办、支持、参与下列活动:会议、论坛、培训、展览、评比、表彰等,须严格执行报备报批制度。未经学会批准,不得擅自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围绕行业重大问题或具体技术问题开展学术交流等各类活动。每年至少单独或联合举办活动一次,常规信息交流、发展会员等活动除外。学会召开大型学术活动时,分支机构应联合或单独承办分会场活动。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各类活动由学会统一发文。对外开展合作事项须由学会统一或者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未经学会批准或者授权,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须严格遵守《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其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相关合法收入由学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七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条 学会每年对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组织建设情况、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水平与质量、社会影响力、对委员和会员服务情况、完成学会常规任务情况和其他工作等。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估工作采取年终一次性评估的方式进行,一般安排在当年12月至次年2月。学会秘书处适时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估一般包括分支机构自评、考核小组综合评估、常务理事会审定等程序。

第二十三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数量不超过分支机构总数的30%。

第二十四条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考核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分支机构,学会将在各类表彰奖励推荐时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分支机构限期整改。

第八章 变更与注销、撤销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名称、住所和人员等内容的变更以及注销,须报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申请报告;

(二)负责人变更需提交负责人继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办公场所变更需提交新住所产权或使用证明。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注销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注销申请书;

(二)分支机构委员会关于注销的决议。

第二十八条 学会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一)连续两年未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二)无故未按期换届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三)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财务收支未纳入学会统一账户管理,或存在其他重大财务违规情形的;

(五)未经学会批准,擅自组织或开展不合规、不合法活动或擅自对外合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学会章程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学会按规定及时向中国科协报备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工程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1月20日发布的《中国农业工程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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