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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8-05-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项目旨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科技大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中国科协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学会作为国家创新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研究学科发展历史和最新进展,展望学科发展趋势,促进学科交叉融合,为提升我国科技原始创新能力服务。
    第三条   本项目包括年度学科发展研究(以下简称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实施内容包括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编制出版学科发展报告、召开学科发展讨论会;开展学科史研究、编写出版学科史、召开学科史讨论会;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等。
    第四条   本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统一组织协调,统一组织出版年度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承担组织相应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发展报告编制、学科史研究和学科史编写、召开相应学科发展讨论会和学科史讨论会等任务。
 
第二章           申报及审批
    第五条   申报原则:
    (一)本项目以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一级学科为主要研究对象,同时选择一批新兴、优势独特的二级(或三级学科)自然科学的学科发展进行研究。学科名称及分类等级参照国家标准GB/T13745-1992《学科分类与代码》和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
    (二)本项目为连续性项目,学科发展研究为循环性项目,循环周期一般为2年,即参加研究的学科每间隔1年组织一次研究。学科史研究为一次性项目。
    (三)本项目采取委托或招标的形式立项,学科发展研究、学科史研究分别立项。
    (四)申报单位根据本学会、本学科的具体情况,在自愿的前提下向中国科协提出研究申请。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范围限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
    (二)申报单位应具备组织、协调完成本项目的学术能力和相应的人力资源;
    (三)对于上一执行年度未按要求完成研究工作的单位不得申请执行下一年度项目。
    第七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拟定项目实施方案并报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或其学术工作委员会通过后,向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提出申请。
    (二)申报项目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组织专家评审,经中国科协学术与学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审核,报中国科协书记处批准后执行。
    (三)鼓励全国学会联合组织申报并开展相关学科的发展研究。
    (四)获得批准项目的承担单位须在接到通知的20个工作日内,与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签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项目合同书》,逾期视为自动弃权。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八条   开展学科发展研究。由相关全国学会组织本学科专家对本学科最近两年的我国相应学科发展进行专门研究、分析和总结,研究比较国内外学科发展状况,分析我国相应学科的战略需求,研究未来几年内学科发展趋势并提出我国相应的学科发展策略和对策。
    第九条   编制学科发展报告。在年度学科发展研究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学科发展分报告和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学科发展报告以研究年份与发布年份为卷号,如《物理学学科发展报告(2007-2008)》。
    第十条   学科发展分报告以学科为单元独立进行,每个学科分报告独立成册,由本学科发展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结集出版,其主要内容以学科知识体系发展为主,兼顾学科发展的其他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我国学科的发展现状:主要总结和评述我国最近两年本学科的新理论、新原理、新观点、新方法、新成果、新技术等,同时反映近两年我国学科在研究、教学、交流等方面的概况和进展;
    ——国内外学科发展比较分析:研究国际上本学科最新发展状况和趋势,比较评析国内外学科的发展状态;
    ——我国学科发展的展望与对策:分析我国学科发展新的战略需求和发展重点方向,提出本学科在我国未来的发展策略和对策。
    每册学科发展分报告字数一般以15万字左右为宜。
    第十一条    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由学科发展综合评述和相关学科进展与趋势两部分内容组成。
    ——学科发展综合评述:归纳总结本年度所研究的学科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提出本年度学科发展的基本态势,并对最近两年学科发展中的最突出学科成就进行评析,概览学科发展的趋势及方向;
    ——相关学科进展与趋势:汇集所研究学科的内容简述,即包括所研究的每个学科的进展、国内外比较、战略需求及发展趋势、发展策略和对策等概述。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完成学科发展分报告初稿的基础上,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本学科发展讨论会,对最近两年本学科发展进行讨论交流,并对本学科发展报告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
    第十三条          开展学科史研究和编写学科史。学科史以学科为单元独立进行,每个学科史独立成册。
学科史研究以考察学科的确立、本学科知识的发展进步为重点,同时研究本学科的发生、发展、变化及社会文化作用,与其它同学科之间的关系,现代学科制度在社会、文化背景中发生、发展的过程等。
    第十四条    学科史主要内容包括:学科知识的进步,学科制度的确立、学科学术共同体的形成,以及学科转变为现代学科的进程、研究传统的确立与重建、学科化和职业化进程的发生、学科分化与整合等。
    第十五条    学科史研究时限为2-3年,每部学科史的字数一般为30-50万字。
    第十六条    编写完成学科史初稿的基础上,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本学科史讨论会,对本学科史初稿进行讨论和修改。
    第十七条    贯彻“严格引证”原则,学科发展研究报告和学科史中须实事求是地注明撰写中引用过的重要资料和重要文献索引。
    第十八条    学科发展研究报告和学科史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九条    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在学科发展报告、学科史完成基础上,在每年的4月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向科技界和全社会发布学科发展状况。
    第二十条    广泛利用现代传播平台,互联网和文献检索等,学科发展研究成果查询的可获得性、方便性和快捷性,扩大学科发展研究和发布活动成果的利用范围。
 
第四章  时间进度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本项目每年1月底前完成申报审批;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科发展研究工作;次年1月31日前,完成学科发展报告;次年4月上旬,召开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
    本项目总结评估时间为次年4月中下旬。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      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
    (一)负责本项目的总体策划、审批办理和经费支持;
    (二)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协调、监督实施;
    (三)组织协调学科发展分报告、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和学科史的编辑出版;
    (四)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和相关活动;
    (五)负责组织协调本项目的媒体宣传工作;
    (六)负责本项目的追踪问效。
    第二十三条      本项目承担单位:
    (一)   负责制定学科发展研究或学科史研究的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遴选本学科发展研究课题组首席科学家,组建项目的课题研究和报告编写组、学术秘书组等相关机构;
    (三)   负责本学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管督办、进度检查、工作协调、文件报送以及与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的联系沟通;
    (四)   负责承办公开出版的报告文本的安全保密审查事宜;
    (五)   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由承担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并指定1名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学术秘书,承担课题研究和报告编写的有关联络、协调和服务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科发展分报告和学科史编写组由 1名本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担任首席科学家,其他组成人员根据课题研究任务确定。该研究组成员主要由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带头人和一线专家学者担任,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研究组成员数量不少于10人。
    首席科学家:把握本学科研究方向,审定本学科研究计划,牵头组织拟定编写大纲、编写学科发展报告(或学科史),审定本学科发展报告(或学科史)最终稿。
    学科发展分报告和学科史编写组:在首席科学家的领导下,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制定本学科研究计划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开展课题研究工作,并编制完成本学科发展分报告(或学科史),承担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有关文本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专家组和编写组:
    (一)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通过招标与委托相结合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设立专家组和编写组。专家组由中国科协学术与学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家担任。
编写组由执笔撰写学科发展综合评述的专家,以及当年度每个科学发展分报告编写组的1~2名专家组成。
    (二)专家组:对年度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的编写大纲,提出对年度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编写组:以各学科的年度发展分报告为基础,并研究分析相关学术文献资料,对年度所涉及各学科的发展进行研究、分析和梳理,制定年度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的编写计划并开展相应的研究工作,完成年度学科发展报告综合卷的编撰工作。
    (四)学术秘书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文秘工作以及与各方面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负责中国科协学术建设发布会的组织、联络及会务等相关筹备工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经费在申报、评审和报批通过后,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给予立项支持。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全国学会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经学会学术部审定同意后,自筹经费开展研究工作,统一纳入中国科协学科发展研究和学科史研究序列。
    第二十九条      经费管理及使用参照《中国科协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有关经费管理及使用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协学会学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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