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期刊是中国科协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充分发挥中国科协及其所属学会在发展我国科技事业和出版事业中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交流,普及科技文化知识,强化期刊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科技团体服务,根据中国科协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制定依据是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委、新闻出版署联合颁布的《科学技术期刊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的管理范围为中国科协主管的正式和非正式各类期刊(不含新闻出版局注册登记的主管单位为学会挂靠部委的期刊)。
第四条 中国科协所属单位主办科技期刊,在办刊宗旨上必须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执行党的宣传纪律,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在学术上坚持学术民主,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五条 中国科协对地方科协的期刊管理工作履行业务指导职责。
二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三级管理”的原则,各种期刊必须具有明确的出版单位(编辑部或期刊社)、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出版单位负责拟订编辑方针、报道计划、报道选题和审订文稿、有关选题和重要文稿的送审等工作。出版单位必须设有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是主办单位所属的在职人员或在学会中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并对期刊文、图稿件和广告等内容负有全责。
主办单位对出版单位实施具体的领导和管理,负责审核期刊的重大报道内容和选题计划;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对技术保密进行审查。此外,应承担处理刊物停办后的善后工作。
主办单位还应根据科技期刊编辑部人员编制下限的要求,配备、审查编辑部人员的数额和资格,提出出版单位的机构设置、负责人的建议并报中国科协批准(指中国科协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直属学会),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报挂靠行政机关批准,报中国科协备案。
主管单位负责本系统的期刊发展规划、期刊申报和期刊管理工作,并要对所主管期刊的领导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并可作出决定。在政治上和技术上负有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期刊主办单位必须指定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期刊管理工作,切实担负起主办单位的职责。
三 审批手续
第八条 出版科技期刊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科协系统全国性正式期刊主管单位应确认为中国科协,主办单位应为中国科协所属部门和单位。
(二)有明确的办刊宗旨、编辑方针和报道范围。
(三)有健全的编辑部。专职编辑人员按任务定编,一般季刊(或半年刊)不少于三人;双月刊不少于五人;月刊不少于七人;并设有专职编务人员。
(四)编辑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基础,能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专职主编或副主编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编辑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毕业或相当于大专毕业以上的学历;
3、外文版期刊编辑应为精通外文的专职人员;
4、熟悉科技语言、科技编辑、校对、出版业务,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组织活动能力。
(五)有固定的出版、印刷和发行单位以及必要的经费和物质条件。
第九条 中国科协所属部门和单位创办全国性的正式期刊,应当由主办单位向中国科协提出申请报告,填写“创办期刊申请表”(一式二份),经中国科协审核后,报国家科委或新闻出版署审批。
第十条 中国科协所属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必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全国性学会或中国科协机关、直属单位与地方单位合办的期刊,由中国科协报批;中国科协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办的全国性期刊,如果确定科协所属单位为主要主办单位,该刊应由中国科协报批,并由中国科协主管;如果确定其他单位为主要主办单位,则应由其他单位上级(部委级)主管单位报批,并向中国科协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一般应与编辑部门同处一地。中国科协所属单位交由所属地方单位承办期刊必须经过批准。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每年三月和九月办理新刊和调整现刊的审核、核批手续,各所属单位应提前向中国科协报送申请报告和“创办期刊申请表”。
第十三条 已经批准的正式期刊,应持批准件及时到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登记注册后须将“期刊登记表”(复印件)报送中国科协存档;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或不及时出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中国科协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全国性学会创办非正式期刊,需经中国科协审核批准,并向所在地新闻出版管理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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