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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协全国学会组织通则(试行)》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07-1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为规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全国学会)组织工作,促进全国学会组织发展,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全国学会是按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全国学会要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全国学会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第四条  全国学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三)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四)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六)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七)组织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九)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十)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二章 成立、接纳、变更、退出

第一节  成立

  第五条  向中国科协申请成立全国学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其业务属于科学技术领域中的基础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学科及相关的新兴、交叉或前沿领域,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二)主要发起者应在相关领域有重大建树和影响,并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在相关领域有稳定而广泛且跨多个机构的专家学者群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四)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常设办事机构和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
  (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八)其业务领域和名称不得与己成立的全国学会相同或相似。
  第六条  筹备成立全国学会,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同意后,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发起者向民政部提出筹备申请。
  第七条  自民政部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发起者应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会议筹备方案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批。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结果报经中国科协书记处审查后,由发起者向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由中国科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节  接纳

  第九条  全国学会成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的全国性科技团体。其业务原则上应属于国家科学技术学科分类标准规定二级以上学科或与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密切相关的领域;
  (三)有在相关领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学术带头人和1000名以上的会员;
  (四)能独立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学普及、继续教育,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类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及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全日制)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住所及每年不低于30万元的合法收入。
  第十条  非团体会员但由中国科协业务主管的全国学会,或由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学会均可向中国科协提出入会申请,经中国科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接纳为中国科协团体会员。其业务主管单位不变。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团体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中国科协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科协的活动;
  (三)对中国科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获得中国科协的有关资料;
  (五)获得中国科协的业务活动资助。
  义务:
  (一)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二)接受中国科协领导;
  (三)执行中国科协决议和决定;
  (四)承担中国科协 < 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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